本 会 介 绍
本会名称:中国盲人钢琴调律师委员会,英文名称及缩写:Chinese Committee of blind piano tuners。英文简写:CCBPT
本会性质: 本会是由盲人钢琴调律师、业内专家、社会工作者结成的社会组织,是中国盲人协会的内设机构,在中国盲人协会的领导下开展活动。
本会任务:弘扬人道主义精神,推进盲人钢琴调律事业的发展;反映盲人钢琴调律师意愿,维护盲人钢琴调律师基本权利,促进相关政策的产生与实施;加强盲人钢琴调律从业人员之间的交流与沟通,促进国内外钢琴调律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动员社会力量,整合公益资源,为盲人钢琴调律师提供咨询、培训、就业指导等服务;开展有益于行业健康发展的各种活动。
本会隶属于中国盲人协会,接受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的监督管理。
本会会址为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86号。
中国盲人钢琴调律师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名单
主 任: 李任炜
副主任: 陈燕 冯瑞
中国盲人钢琴调律师委员会委员名单
(按姓氏笔画为序)
王瑞华(甘肃)
王颖科(北京)
吕建东(北京)
刘 博(吉林)
刘佳明(陕西)
孙永恩(河北)
冯 瑞(北京)
李任炜(北京)
陈伟坚(广东)
陈 燕(女,北京)
陈怡静(女,云南)
吴 磊(贵州)
张 晶(女,北京)
林 鹏(福建)
郑晓轩(辽宁)
顾安平(上海)
郭林刚(山东)
郝 沁(女,北京)
赵 津(天津)
程 超(大连)
靳胜杰(新疆)
秘书长: 李庆忠
副秘书长:晏慧 郝沁
中国盲人钢琴调律师委员会顾问委员名单
韩宝强 中国音乐学院音乐科技系主任、音乐声学博士生导师。
王耀中 中国乐器协会钢琴调律师分会秘书长,钢琴调律高级技师,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中国轻工业联合会钢琴调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委员。
金先彬 原中国乐器协会钢琴调律师分会会长,钢琴调律高级技师,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
王兴龙 中国音乐家协会钢琴调律学会秘书长,钢琴调律高级技师,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
程柏青 广州珠江钢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钢琴调律高级技师,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
陈惠庆 中国乐器协会钢琴调律师分会副会长,上海钢琴有限公司钢琴技术研究所所长兼总工程师,钢琴调律高级技师,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
王文琦 中国乐器协会钢琴调律师分会副会长, 长春大学音乐学院音乐学系主任、教授,钢琴调律高级技师,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
张爱民 北京市联合大学特殊教育学院音乐表演专业负责人、教授。
桑世义:鲍蕙荞钢琴城技术总监
中国盲人钢琴调律师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中国盲人钢琴调律师委员会,英文名称及缩写:Chinese Committee of blind piano tuners。英文简写:CCBPT
第二条 本会性质: 本会是由盲人钢琴调律师、业内专家、社会工作者结成的社会组织,是中国盲人协会的内设机构,在中国盲人协会的领导下开展活动。
第三条 本会任务:弘扬人道主义精神,推进盲人钢琴调律事业的发展;反映盲人钢琴调律师意愿,维护盲人钢琴调律师基本权利,促进相关政策的产生与实施;加强盲人钢琴调律从业人员之间的交流与沟通,促进国内外钢琴调律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动员社会力量,整合公益资源,为盲人钢琴调律师提供咨询、培训、就业指导等服务;开展有益于行业健康发展的各种活动。
第四条 本会隶属于中国盲人协会,接受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为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8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加强宣传工作,提高盲人钢琴调律的社会影响力,努力推进盲人钢琴调律师工作的开展;
(二)开展不同形式的钢琴调律培训,培养高素质的盲人调律人才;
(三)组织开展各种调律服务活动;
(四)与国内外相关调律师组织建立联系,加强学术研究,推广国内外先进经验,广泛开展信息、技术交流;
(五)建立技术交流网络平台,定期发布国内外钢琴调律技术交流信息及专业技术理论资料;
(六)制定《中国盲人钢琴调律师委员会行约》,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工作规则;
(二)具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以及积极参与钢琴调律活动的职业、业余盲人钢琴调律人员;
(三)热爱钢琴调律事业,热情赞助、支持本会工作的人士;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并按时交纳会费。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及会员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的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的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遵守本会工作规则与行约、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经中国盲人协会同意可以提前或延期。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会工作规则;
(二) 选举产生中国盲人钢琴调律师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三) 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由中国盲人协会提名主任、副主任人选。由委员会选举或罢免主任、副主任,或向主管部门建议变更秘书长;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超过30人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超过半数的到会代表的通过才能生效。
第十三条 委员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四条 委员会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中国盲人协会委任。
第十五条 本会设立专家顾问委员会,由钢琴调律专家、教育专家以及盲人工作者组成。负责业务咨询和工作指导。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捐赠;
(二) 政府资助;
(三) 会费;
(四) 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七条 本会严格遵守社团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并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工作规则经2012年 8月23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本工作规则的修订,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并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条 本工作规则解释权属中国盲人钢琴调律师委员会。